曾遭冤狱九年半 湖南廖志军又被枉判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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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明网】湖南郴州市法轮功学员廖志军曾遭冤狱九年半,出狱回家与久别的亲人团聚仅半年,又遭绑架、构陷,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七日被枉判四年,上诉后,郴州市中级法院维持冤判,继续迫害廖志军。

廖志军

廖志军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八日在苏仙岭农贸市场发放真相资料时,被不明真相的人举报,遭苏仙区派出所绑架,以所谓“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罪”刑拘、批捕、起诉。

廖志军的父母知道他按照法轮大法真、善、忍的标准做好人是无罪的,在开庭前请了北京的律师和本市律师为廖志军做无罪辩护。市司法局一要员知情后,当面警告本地律师不能出庭辩护,否则后果自负。

苏仙区法院于二零一八年二月二日对廖志军进行非法审判,苏仙区检察院公诉人刘力做了构陷指控。廖志军当庭驳斥了公诉人的指控,并讲述了修炼法轮大法的美好。

廖志军当庭说:“我从九六年起按照法轮大法的真、善、忍标准做好人,而且通过修炼,使我道德回升,身心健康,工作中勤勤恳恳,争做累活脏活,我是郴州列检所一致公认的好人。我所发的法轮功真相册子,都是教人如何做好人,善待别人,相信善恶有报,清除人们头脑中被邪党灌输的无神论与斗争哲学,因此而得到上天的护佑。我的行为是在履行《宪法》赋予公民出版自由和言论自由的权利,恳请法庭立即将我无罪释放!”

北京来的张律师从廖志军只是想炼功祛病健身、做一个好人的普通公民,没有犯罪动机,再从宪法、刑法及办案四要素,均证明廖志军信仰真善忍是无罪的。律师在辩护中指出:中国《宪法》第三十六条中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而且思想不构成犯罪,法律只惩处行为,这是法律的基本原则。一个公民不管他有什么样的思想,只要他没有危害他人的实际行为,就不能认为他违法或是犯罪。

张律师向法庭提交了二零一一年三月一日发布的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令五十号(一九九九年发布的法轮功书籍出版禁令解除)及公通字【2000】39号(中央办公厅确定有七种邪教组织,公安部确定有七种邪教组织,共十四种邪教组织中,没有法轮功)。

而苏仙区法院不顾上述事实,以一句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无罪辩护不能成立,于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七日以“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罪”判处廖志军有期徒刑四年,勒索罚金一万元。判决书除送给被告外,至今未送给廖志军的家属与张律师。看守所通知家属可以探视廖志军了,家属才知道廖志军已经被判刑了。

廖志军不服判决,向郴州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郴州市中级法院在没有开庭的情况下草率的于二零一八年四月八日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继续迫害廖志军。

廖志军原是衡阳车辆段郴州列检所职工,一九九六年开始炼法轮功,他按照真、善、忍的标准要求自己,处处为别人着想,到哪里都要做一个好人,工作中挑脏活累活干、不迟到,不早退,到战友、同学家玩,主动帮助做家务搞卫生,成了单位领导喜欢、人见人夸的小伙子。

九九年中共迫害法轮功后,廖志军曾陷冤狱九年半,在湖南网岭监狱,廖志军遭受了各种酷刑:关禁闭、电棍电击、戴上脚镣、手铐罚站、禁止洗漱、不让睡觉、扒光衣服毒打、曝晒、穿束身衣等。

相关责任人:苏仙区法院审判长李中权,电话:18073567661
郴州市中级法院审判长:李建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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